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新规定:
(一)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3万元限制;
(二)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
(三)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为非货币性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注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50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机构及其生产方式、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实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进行评估,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
股东未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实收吗?
不需要实收。《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收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足额出资的规定,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纳足额出资;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实收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登记机关不再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成立时不再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和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货币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股东(发起人)支付足够出资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