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常见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一、增值税
1、有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没有有效的区别或人为地将混合销售视为兼营业务。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使用低税率申请高税率经营项目。
3、既有适用于简单计税的业务,也有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较大。
5、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员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拍卖、获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不视为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扣除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为负,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的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免栏填写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10、无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
11、本期填写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记税收入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限截止日期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基础与购买进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注明的纳税价格或纳税凭证注明的金额不一致。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税的计税基础和出口发票的离岸价格(FOB)配额不一致(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
18、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公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定标准和支付限额,未增加应纳税额,已记录但未实际发生,或实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支付限额不作税务调整。
19、更正申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相应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请总资产和从业人数导致享受小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不享受小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1、在申报过程中,我国禁止性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是否选择错误,导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不享受或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2、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未按规定范围和规范内扣除,超出部分未增加应纳税额。
23、扣除额超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24、公司所得税预缴和最终结算收入明显低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
25、纳税人将开发的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员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拍卖、获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不视为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款费用、赞助费用等不应扣除而扣除。
27、捐赠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未纳税增加。
28、合格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了原来的销售费〔经营收入1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超过部分未增加原应纳税额。
29、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费未按税前扣除标准申报(不超过发生金额的60%,不超过原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出部分未增加应纳税额。
30、相关公司成本、投资者或员工生活个人费用、退休福利、外部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种支付款项(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预付款等)。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税
31、分配非在公司工作的独董报酬,未按“劳动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者股东变更交易增值的,应当在投资者变更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费、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35、一个纳税年度多次采用一次性奖金独立记税方法。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赔偿金,超过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未按工资、工资收入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向员工发放各种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未转换价值作为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收入”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9、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40、纳税人以房屋为依托,不得随意移动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格,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请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者未按时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企业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租赁等)。)不申报纳税。
43、因房地产实物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依法停止房地产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公司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线划分不清,导致申请纳税错误。
45、请享受房产税减免的困难,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自主少计算纳税。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5、土地增值税
47、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预购房地产时,不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申请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开发产品用于员工福利、奖励、外商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偿还债务、取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转让的,不视为土地增值税的销售申请。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没有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预缴基础不匹配。
52、满足应结算或可结算条件而不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因为他们建造的商品房是投资和合资的。
5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的,不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土地所有权转让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转让费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国有划拨土地变更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时,未按补缴土地出让价格缴纳相应契税。
58、转让房屋和土地所有权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少申请契税。
59、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幼苗补偿、拆迁补偿、市政建设配套费不纳入契税计算缴纳。
七、印花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订、采购、销售结合与合作、调整、补偿、易货等合同)未按销售额度按“购销合同”税目记税贴花。特别是,调整和易货合同不包括调整和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协议未按“产权转让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者股东变更,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股权变更的,未向税务机关申请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和定制合同。合同中划分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不按全部金额和“加工合同”计税。合同中记录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签订时不分别按“加工合同”计算、“购销合同”记税总贴花。
64、企业贴花的应税合同修改后增加数额的,未向增加的部分缴纳印花税。已签订但未履行合同的,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错误的风险适用于税率和税目。同一凭证,因携带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的,可以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加起来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记录金额的,按高税率贴花。
66、在签订无数框架合同时,不征收印花税或仅5元印花税,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八、城市土地使用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地登记税源信息,未申报城市土地使用税。
68、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面积低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市土地使用税申请虚假。
69、企业因房地产、土地实物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停止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停止责任。
70、公司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免税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请纳税。
71、申请城市土地使用税难以减免的,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自主少计算缴纳税费的。
72、跨区域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市土地使用税漏缴。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73、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未按照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申报缴纳。
74、未按地区税率申报纳税,混合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县、镇的,税率为1%。
十、车船税
75、拖车等不需要购买或未及时购买强制保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账期间,有抵账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使用等因素消失的,自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免税车辆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买受人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不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11、资源税
78、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汽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9、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不予申请。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障基金分级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含)但不足1.5%的,三年内按应付金额的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付金额的90%征收;对在职员工总数不足30人(含)的公司,暂免征收保障基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单位职工人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基金申报信息不匹配。